湘江基金小镇获省政府重大政策支持
湘江早报3月22日讯(全媒体记者 冯茜宁)记者今日获悉: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已出台《关于支持湘江基金小镇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从完善基金生态体系、鼓励基金机构落户、实施便捷商事登记、支持投资机构运营、强化人才支持服务、用好税收支持政策、引导服务实体经济、强化金融风险防控等八个方面支持湘江基金小镇打造中部基金聚集高地。
《意见》以真金实银鼓励基金机构落户。对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且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按首笔实缴资本的1‰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一次性奖励,单支基金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对从省外迁入或新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后按每家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意见》指出要用好税收支持政策,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的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可以分别享受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优惠政策。
《意见》指出,湘江基金小镇要积极引导投资机构支持我省“三高四新”战略实施。注册在湘江基金小镇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或省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并年检合格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对其投资于我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等新兴及优势产业链项目,且持有股权期限超过6个月,根据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长短分别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内,实际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补助;所投资企业成立时间在5年(或60个月)以上,实际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的比例给予补助。每年单个股权投资类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300万元。鼓励各市州、省直单位、金融监管部门与湘江基金小镇共享资本、项目、政策信息,在湘江基金小镇举办路演、培训、创新创业大赛、论坛峰会等活动,共同打造省产融对接平台。
《意见》要求,长沙市人民政府和湘江新区管委会要履行属地金融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处突第一责任,加强风控平台建设,抓好源头风险管控,推动基金行业回归本源,规范运行,服务实体,守信履约,切实防范处置基金行业风险,维护金融秩序。鼓励金融监管部门与湘江基金小镇加强监管合作,开展科技监管和协同监管,每年定期举办私募行业投资者风险教育活动,探索提高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基金托管的便利化方式。各有关单位依法依规向湘江基金小镇风控平台提供所需数据,支持其利用大数据防控金融风险。
湘江基金小镇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把自身发展同“三高四新”战略有机结合,着力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借助本次《意见》发布的契机,不断提升金融湘军的整体实力,为产业与基金发展双向赋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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