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售“员工自缴社保协议”是跟法律对着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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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英锋

  近日,记者调查发现,有一些商家在网络商城上销售《员工自愿自行缴纳社保协议书》或类似的承诺书、申请书,声称公司和员工签署后可以不由公司为员工缴纳社保。有商家称,此类协议书只要公司与员工签字盖章,就有法律保护。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商家销售上述协议,对应的是不少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购买使用需求。透过媒体报道或司法案例可知,“员工自缴社保协议”或“员工自愿放弃社保协议”已存在多年,已经被相当数量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用,已经进入了不少劳动者的劳动档案,也已引发了大量劳动纠纷。

  上述协议的使用主要存在两种情形,一是用人单位为了减轻社保缴纳负担,规避用工主体责任,利用用工优势地位,强制或变相强制、诱导劳动者签订协议,放弃社保权益;二是一些劳动者不愿意承担社保中的个人部分,想获得更多工资收入,因此有放弃社保的意愿。实际上,无论劳动者签订“自缴社保协议”或“放弃社保协议”是出于“被自愿”,还是出于真自愿,在法律上都行不通。

  参加社保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的法律责任,且是一种强制性责任。《劳动法》明确,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否参加社保是一道必答题,而不是选择题,容不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也不允许双方擅自转移社保费用的缴纳责任,不允许劳动者“自愿放弃”社保责任或权益。“员工自缴社保协议”或类似文书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法律效力,也不能真正免除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的社保费缴纳责任。

  对于“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等协议的无效属性,司法层面基本达成了共识,但对于协议无效的法律后果,司法层面则存在一定争议。根据《劳动合同法》,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进而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地方的法院针对劳动者主动放弃社保又主张经济补偿的,予以支持,有些地方的法院则认为劳动者出尔反尔,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只支持劳动者以用人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支持劳动者要经济补偿;有的法院支持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的诉求,有的法院则不支持。

  对同类案件、同类行为、同类问题不同的司法理念、不同的裁判结果,既不利于统一裁判尺度,维护司法权威,也不利于规范、约束、指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行为。在同案不同判的司法语境下,“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等协议有可能浑水摸鱼,获得在实质上帮用人单位规避或减轻社保责任进而架空双方刚性社保参保责任的作用空间。而这也是此类协议范本有“市场”的主要原因。

  最高法有必要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统一裁判规则,明确私相约定社保缴纳责任的无效属性,支持劳动者在签订“自缴社保协议”等协议后,仍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可解除劳动合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从而增强社保参保责任的刚性,加大用人单位不缴社保费的法律风险,消除其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不给“员工自缴社保协议”留法律层面的生存空间。劳动监察部门、工会等还应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引导劳动者认清“自缴社保协议”的违法侵权属性,通过拒签抵制、投诉举报或起诉、要求单位补缴社保或支付经济补偿等方式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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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英锋】 【编辑:谭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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