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
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消除火灾隐患,防止环境污染,提升中心城区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市人民政府决定,在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禁止燃放区域
长沙高新区区域;芙蓉区、天心区、开福区、雨花区行政区域;
岳麓区的岳麓街道、桔子洲街道、望月湖街道、银盆岭街道、观沙岭街道、西湖街道、望城坡街道、望岳街道、咸嘉湖街道、梅溪湖街道、天顶街道、洋湖街道、学士街道以及坪塘街道的红桥村、狮峰山村、观音港社区、桐溪港社区;
望城区的高塘岭街道、乌山街道、大泽湖街道、白沙洲街道、月亮岛街道、金山桥街道、黄金园街道、丁字湾街道;
长沙县的湘龙街道、星沙街道、泉塘街道、㮾梨街道、长龙街道以及黄兴镇的光达社区、敢胜村、金凤村、黄兴新村、接驾岭社区、长轴社区、高塘村。
以上所辖区域为长沙市中心城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本市其他区域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时间,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确定。
重大节假日、特别节会需要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等燃放烟花爆竹的,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依法按照燃放等级取得公安机关许可。
第二条 禁止燃放品种
本通告第一条禁止燃放区域内禁止燃放的品种包括:《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规定的所有烟花爆竹产品和纳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冷光烟花和含黑火药、烟火药的电子烟花等产品。
采用声、光、电、气等不含黑火药、烟火药的产品代替传统烟花爆竹,其燃放行为不在本通告管辖范围。
经批准实施的烟花爆竹燃放活动,其燃放的产品种类不受本条第一款限制。
第三条 组织实施
(一)本通告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二)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具体实施工作。
(三)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牵头完善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体系。
(四)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生态环境、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本通告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 监督管理
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长沙市公安局,负责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考评。
相关区县人民政府设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推动和组织实施。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通告禁止行为的,有权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110。
第五条 法律责任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发现违规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查处。
(二)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发现违规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三)违反本通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责任。
(四)监护人未履行管理教育责任,致使被监护人违反本通告,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责任。
第六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长沙市中心城区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发〔2019〕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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