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
《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已由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一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于2020年5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
2020年6月2日
根据国务院《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关于行业协会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务派遣有关规定,以及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章程》有关规定,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建设,提高服务质量,对会员单位的人力资源服务活动进行指导、监督,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行业公平竞争,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特制定《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第一条 本《公约》所称的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招聘、人才测评、职业培训、咨询管理、人事代理、劳务派遣、服务外包等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
第二条 本《公约》旨在加强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品牌建设、以完善经营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提高服务质量为目的,指导会员单位开展诚信建设,提供诚信服务,促进行业公平竞争。通过以行业机构自律,政府、行业组织、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措施,对服务机构的市场行为形成全方位的评估机制,将对服务机构的品牌和未来业务发展及参与各类招投标、评先评优产生重大影响。
第三条 服务机构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机构设立条件,务必证照齐全。业务经营的内容和范围与注册登记的工商营业执照一致,依法分别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或行政审批局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应依法向市本级或望城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行政许可,取得劳动派遣行政许可证,方可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管辖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条 服务机构要严格合同管理,履行服务承诺。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与客户签订的各类商务协议,应符合《公司法》、《合同法》的要求,既满足客户要求,又经得起法律的审核;并忠实履行合同或协议内容;严格按照业务规程和标准提供保质、保时、保量的服务。
第五条 服务机构提供人力资源相关服务和产品时,应符合国家《人力资源暂行条例》第四章“人力资源市场活动规范”的要求。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两年以上。
第六条 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从业人员、派遣员工和服务外包员工的工资,并依据国家《社会保险法》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扣押任何员工的身份证、学历原件、资格证照、人事档案,不得收取就职押金,并全力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以及在工作期间的劳动保护。
第七条 服务机构应自觉维护行业内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鼓励公平竞争,支持合作共赢,发挥行业整体优势。提倡会员单位之间开展公平有序的服务产品、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的竞争;反对任何阻碍、损害人力资源服务事业发展的恶性经营行为与不正当竞争;鼓励发展会员之间互助互利的合作关系,支持各服务机构之间双边或多边的业务交流;支持多种形式的知名品牌、先进管理模式和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反对服务机构相互串通,进行价格垄断。严禁各服务机构之间利用用工企业招聘费的价格差,串通、煽动、鼓励员工离职。
协会将定期进行各项人力资源服务项目价格调研统计,建立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指导价位制度,为全市人力资源服务行业以及全市使用人力资源服务的企业提供参考指导。
第八条 服务机构应共同维护本行业业务和管理人才的流通秩序。各会员单位聘用在其他会员单位工作过的经营人员,应自觉维护原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泄露原单位的业务成果、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服务机构应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自觉接受各级人社、市场监督、税务、新闻媒体的公共监督。积极支持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协会组织开展的经营情况和数据采集工作。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提供反映自身经营情况的各项真实数据,帮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政策。
第十条 组织各服务机构积极参与“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和“诚信服务示范机构”评选活动。加快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服务标准、信用信息、信用等级、诚信示范机构制度的建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由协会将分别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协会将积极发挥连接政府与市场的桥梁纽带作用,竭诚为会员单位协调服务。在现有线上和线下平台的基础上,与市、区、县(市)人社、市场监督、税务、产业园、市各行业协会、各类社会经济组织通过技术手段建立紧密的线上和线下互动服务机制,实现互联互通。
第十二条 鼓励会员单位争创诚信服务示范单位。对于模范遵守本《公约》的会员单位,将在信用等级、诚信服务示范机构的评定,以及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优先推荐。对于未加入本协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能参与协会组织的信用等级、诚信示范机构等评选活动。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公约》的会员单位,协会可根据本《公约》规定实行惩戒,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包括:
(一)内部告诫;
(二)协会内部通报批评;
(三)协会网站通报;
(四)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经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后取消会员资格,并提请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规处理。
(五)涉嫌违法的,报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非协会会员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参照本《公约》有关规定执行。若违反本《公约》的有关规定条款,提请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五条 本《公约》为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制定,作为本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内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本《公约》报送业务主管部门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十六条 本《公约》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长沙市人力资源服务协会对本《公约》拥有最终解释权,可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对《公约》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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