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恶意辱骂下水救人时壮烈牺牲的消防员,被拘留10天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3月23日讯 19日,江苏苏州吴江警方接到报警,一名女子跳河轻生。处警人员下水将其合力救起,经送医救治,目前并无大碍。不过,在救援过程中,消防员刘磊卷入河流发生溺水,经全力抢救无效,不幸壮烈牺牲,年仅22岁。
20日凌晨,网民魏某涛(男,28岁,河南人,网名“年寅颜”)在网络贴吧恶意辱骂3月19日下水救人时壮烈牺牲的消防员,引起网友愤慨,造成不良影响。吴江区公安局迅速开展工作,并于3月20日晚在安徽池州警方的协助下将魏某涛传唤到案,其对在网络发表违法言论的行为供认不讳。
据苏州市吴江区公安局官方微博@吴江警方3月21日消息,苏州吴江警方发布警情通报:英雄烈士不容亵渎,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公然侮辱、诋毁、丑化英烈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坚决打击。请广大网民遵守法律法规,理性表达,文明上网。
对此,网友评论:
英雄不容亵渎
对触碰底线的行为,不能听之任之,必须敢于亮剑,以法治正义捍卫英烈尊严。2018年5月1日,英雄烈士保护法正式施行。从司法实践来看,一些案件的判决大快人心,既依法有效维护英烈光辉形象,又释放出崇尚英雄、敬仰先烈的正能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禁止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互联网或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出版物等,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公安、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电影、网信、市场监督管理、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发现前款规定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英雄烈士合法权益和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网信、公安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英雄烈士的近亲属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依法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应当向检察机关报告。
英雄烈士近亲属依照第一款规定提起诉讼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第二十六条 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英雄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有损纪念英雄烈士环境和氛围的活动的,纪念设施保护单位应当及时劝阻;不听劝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文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侵占、破坏、污损英雄烈士纪念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英雄烈士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被侵占、破坏、污损的纪念设施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英雄烈士不容亵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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